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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管理中心或实训基地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1-04-28 15:13:45

授权管理中心或实训基地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国家《劳动法》、《职业教育法》、《就业促进法》,积极贯彻实施《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培训中心颁发的《汽车行业岗位培训认证标准》和汽车行业岗位培训项目管理办公室颁发的《汽车行业岗位培训认证管理办法》,制定汽车行业岗位技能授权管理中心或实训基地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汽车行业岗位培训项目认证各个模块的授权管理中心或实训基地。

第二章 建立管理中心或实训基地条件要求

第三条 人员配置
    
(一)主任1

负责管理中心或实训基地的全面管理工作。应具有不低于大专文化程度,及不低于中级技术职称或不低于技师职业资格,在教育、培训、考试机构或汽车企业从事管理工作3年以上,熟悉汽车岗位培训项目认证标准和汽车行业其他认证标准要求。
    
(二)副主任1-2

协助主任开展管理中心或实训基地日常管理工作。应具有不低于大专文化程度,及不低于初级技术职称或不低于高级职业资格,在相关培训、考试机构或汽车企业从事管理工作2年以上,熟悉汽车岗位培训项目认证标准和有关要求,熟悉汽车岗位培训认证行业情况和汽车行业其他认证标准。
    
(三)培训教师:每个模块至少1名教师

1、应具备汽车相关专业不低于大学本科学历(含同等学历)或国家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熟悉汽车行业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的教学实践经验;

2、必须参加由全国汽车行业岗位培训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的汽车行业岗位培训认证师资培训班;

(四)工作人员

1、办公室人员:协助站长处理管理中心或实训基地日常事务,负责考生的报名、登记和上报等工作。熟悉认证标准和要求,熟悉汽车行业情况,熟悉计算机和网络操作。

2、设备管理、维修人员:负责管理中心或实训基地的设备、仪器、仪表等器材的管理工作。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熟悉相关设备、仪器、仪表的原理、操作和维修,并持有相关专业职业资格证书。

3、财务人员:负责管理中心或实训基地的缴费和日常财务管理工作。持有效会计证书,熟悉财务制度。

第四条 场地、设备和检测仪器的配置要求
    
(一)场地

1、办公室用房及相应办公设备:办公桌椅、保险柜、计算机(必须能够上互联网网络)、打印机、文件档案柜等。

2、培训场地:理论培训应具有可容纳20名以上学员的标准教室,并配备投影和扩音设备。实际操作场地应具有80平方米以上使用面积。具备良好的通风、防火和操作安全要求。
    
(二)教学设备要求

1、所配置的教学设备必须是当前汽车技术教学中常规设备,质量和数量上能够满足培训和操作要求,能够定期维护和更新。                           

2、各种设备均应安装在实验室内,具有良好的技术状况和安全防护措施。各设备之间应留有足够的操作空间,以满足操作作业需求。

3、教学设备允许外协,外协单位必须满足本标准规定的设备要求。

第五条 学习资源
    
(一)教材:必须使用汽车行业岗位培训项目管理办公室提供的教材,教师、学员人收一套。
   
(二)多媒体教学:在培训过程中应尽可能使用最新的多媒体课件,推广录像、幻灯、计算机教学等。
                         
第三章  等级标准

第六条 管理中心分为一级(省级)管理中心和二级(地级市)管理中心,实训基地为第三级。设立管理中心或实训基地要求除具备招生、培训以及为招生和培训工作需要的管理人员、教学场地和师资等条件外,应具备下述标准:

(一)一级(省级):

在全省范围内,有独立开发、运营和承担部分监管责任的能力。

一年内在全省范围内建立2个以上的二级管理中心,建立5个以上学员实习就业基地。

年完成岗位技能鉴定人数1000人以上或年完成流水金额40万元以上。

(二)二级(地市级):

1、在全市范围内,有独立开发、运营和承担部分监管责任的能力。

2、一年内在全市范围内建立2个以上的实训基地,建立2个以上的学员实习就业基地。

3、年完成技能鉴定人数600人以上或年完成流水金额20万元以上。

(三)实训基地(校级):

完成技能鉴定人数100人以上或年完成流水金额6万元以上。

 

第四章 管理制度

第七条 管理要求
    
(一)管理中心或实训基地必须遵守各项有关法律法规,符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岗位培训的有关规定。
    
(二)管理中心或实训基地应符合《汽车行业岗位培训认证管理办法(试行)》和本标准要求的管理中心或实训基地工作规程。

第八条 管理中心或实训基地应成为中国人才交流协会汽车人力资源分会会员单位,并配合做好汽车行业岗位培训认证的网络咨询、管理和技术服务工作。

第九条 学员服务
    
(一)学员注册和备案。保存考生的完整记录,并及时汇总上报至全国汽车行业岗位培训项目管理办公室指定的数据库备案。
    
(二)符合《汽车行业岗位培训认证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的培训。
    
(三)为学员提供汽车行业相关教材资料。
    
(四)为学员提供实习条件,推荐学员就业。
    
(五)培训中心或教学基地应安排考生向中国汽车人力资源网(www.cahr.net.cn)递交个人求职简历,以方便查阅有关信息。

(六)追踪服务
    
为在训学员建立学员认证信息就业追踪系统和档案,掌握学员的就业和在岗发展情况,并保持定期向全国汽车行业岗位培训项目管理办公室反馈;

             第五章 管理中心或实训基地的申请及审核

第十条 授权管理中心或实训基地申请须递交以下材料:

(一)填写机构设立申请表;

(二)提交管理中心或实训基地设立申请书;

(三)项目运营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相关执照复印件及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一条 管理中心或实训基地应严格遵守国家法规政策,服从上级机构的管理。

第十二条 管理中心或实训基地每年参加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年审,年审由汽车行业岗位培训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
年审主要考核指标:

(一)管理中心或实训基地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二)考试场地和设备状况;
    
(三)管理中心或实训基地管理制度;
    
(四)管理中心或实训基地任务完成情况;
    
(五)管理中心或实训基地的综合效益。

第十三条 汽车行业岗位培训项目管理办公室将对业绩优良的培训中心或教学基地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存在问题或未通过年审的管理中心或实训基地,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培训中心,责成其限期整改、停考整顿,直至撤消资格。

第六章宣传规定

第十四条 汽车行业岗位培训项目的所有合作单位或定点机构,在对外推广业务之时,必须使用统一的招生宣传文件,所有宣传资料须经全国汽车行业岗位培训项目管理办公室核准后方可对外使用。

第十五条 宣传资料包括:招生简章、宣传单页、杂志、网站、报纸、软文、电视、海报、招牌等所有与全国汽车行业岗位培训项目有关的宣传资料。

第十六条 在拟定宣传材料中要严格遵守以下文字表述,不能擅自增减、修改或颠倒顺序等:

汽车行业岗位培训项目背景表述:全国汽车行业岗位培训项目是由全国汽车行业岗位培训项目管理办公室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的全国性汽车行业岗位培训,对于参加全国汽车行业岗位培训,并经过考核合格的学员,可以获得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培训中心颁发的《岗位培训证书》。

对外招生宣传名称表述全国汽车行业岗位培训/全国汽车行业岗位技能培训。

合作关系单位表述: “全国汽车行业岗位培训项目XX管理中心”或“全国汽车行业岗位培训项目XX实训基地”。

证书名称表述: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培训中心颁发的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岗位培训证书》。

证书效用表述:该证书可作为培训学员从业的凭证;同时也可作为申请职业技能鉴定时,接受过相关职业资格培训的证明。

第十七条 宣传注意事项

(一)政府主管机构必须写全称为“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培训中心”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培训中心”。

(二)证书宣传中不得使用 “资格证书”、“资格认证”、“资格培训”、“资格”等字样。

(三)合作单位或定点机构不得擅自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冠名

(四)不准超越地域合作范围进行该项目的推广宣传。

第七章违规处理

第十八条  合作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尚未导致不良影响的,将被书面警告一次,必要的情况下将在www.edu.mohrss.gov.cn网站上进行公布。警告超过三次取消合作资格。

第十九条  经项目管理办公室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办公室有权单方终止与合作单位(包括管理中心和实训基地)签署的《合作协议》。

买卖、伪造或者冒用批准文件、培训证书的。

宣传材料未向办公室报审,或宣传内容与报审的宣传材料不符,遭学员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

教学基地培训质量不达标,或虚假办学的。

未经过培训和考试,变相卖证书的。

有学员投诉招生宣传、培训质量、考试、收费等存在违规等问题,经核实情况属实的。

有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的不良反馈且证据确凿的。

在项目管理办公室责令停止整顿期间,继续从事招生培训考试等有关汽车行业岗位培训活动的。

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标准"由汽车行业岗位培训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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