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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才交流协会汽车人力资源分会

章  程


(修正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人才交流协会汽车人力资源分会(以下简称汽车人力资源分会)。

  第二条 汽车人力资源分会是由汽车行业企事业单位、教育培训机构以及从事汽车人才交流服务业务有关的机构、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汽车人力资源分会的宗旨:团结汽车行业各方力量,加强汽车行业人才的自我规范、自我监督、自我管理、自我发展;反映会员诉求,维护行业利益,为会员提供良好服务;在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领导下,在中国人才交流中心的指导下,对汽车行业人才的标准化进行研究;开展汽车人才教育培训和交流服务工作,为建立和完善汽车人才市场体系,促进我国汽车人才与汽车产业全面协调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汽车人力资源分会是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成立、民政部登记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接受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汽车人力资源分会住所: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汽车人力资源分会的业务范围:

  (一)大力推动汽车专业人才市场建设。与国家级人才市场,各省、市、区人才市场紧密合作,在汽车专业人才教育培训领域积极探索和实践,促进我国汽车人才市场的全面健康发展;

  (二)促进汽车人力资源市场化配置。做好汽车人才信息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建立门类齐全的全国汽车人才库和企业人才需求信息库。分类收集整理并储存毕业生资源、专业技术人才资源、经营管理人才资源,实行信息资源动态管理,实现汽车人才信息资源的全行业共享,完善市场配置模式,提高汽车人力资源市场化程度;

  (三)发挥汽车企业会员单位吸纳人才的优势,搭建校企合作平台。定期召开校企人才对接洽谈会。根据企业人才需求开展岗位培训,实现校企人才培养使用有效对接;

  (四)积极推动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倡导以创业带动就业的理念,采取创业和就业并举的办法,发掘培训毕业生、下岗工人、复原退伍军人和农民工中的汽车人力资源,帮助其在汽车行业中实现就业;

  (五)开展汽车行业人力资源调查研究。掌握行业动态,为政府部门制定人事人才政策法规提供意见和建议;为院校汽车专业设置提出建议;为企业提供人才储备和人才战略规划咨询服务;定期发布汽车人才供需信息,通过人才导引帮助汽车行业企业获得政府政策支持,并开展相关产业推广活动;

  (六)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中国人才交流协会的委托,承办有关事宜,全力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中国人才交流协会服务;

  (七)参与制定全国汽车人才标准和人才交流服务行业标准,制定行业规范,规范和维护汽车人才市场的良好秩序,协助国家相关管理部门整肃规范行业和市场,实现良性有序运作;

  (八)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开展汽车行业人事人才公共服务。组织汽车专业人才的教育培训和经验交流,创办刊物,开发教材,开展人事管理技术咨询服务,协助会员单位加强和改善人才交流、人事人才管理工作;

  (九)反映会员诉求,接受会员投诉。加强与各方面的沟通联系,逐步建立健全汽车人才规范,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发展与国际相关行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开展国际人才交流与合作,举办国际汽车人才专业论坛。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汽车人力资源分会的会员由单位团体会员和个人团体会员组成。

  单位会员为:自愿为促进汽车行业人才交流服务做出积极贡献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就业服务机构、就业培训机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及促进就业的社团组织。
  个人会员为:从事汽车或与汽车行业相关事业的实际工作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代表;为促进就业作出积极贡献的专家学者、企业家及先进个人代表。

  第八条 申请加入汽车人力资源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汽车人力资源分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汽车人力资源分会;

  (三)在汽车人力资源与汽车产业的研究和实际工作方面具有一定水平和经验并在行业内具备一定影响力,或为汽车人力资源分会做出积极贡献;

  (四)履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汽车人力资源分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汽车人力资源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汽车人力资源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优先取得服务和帮助;

  (三)对汽车人力资源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向汽车人力资源分会推荐会员;

  (六)其他符合汽车人力资源分会章程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汽车人力资源分会章程,执行汽车人力资源分会决议;

  (二)维护汽车人力资源分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汽车人力资源分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按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相关规定定期缴纳会费;

  (五)向汽车人力资源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汽车人力资源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汽车人力资源分会章程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与罢免

  第十三条 汽车人力资源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监督章程的执行;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讨论和决定汽车人力资源分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决定汽车人力资源分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汽车人力资源分会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领导汽车人力资源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汽车人力资源分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之(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汽车人力资源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汽车人力资源分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理事长人选,原则上由在职领导担任;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七)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二条 汽车人力资源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汽车人力资源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四条 汽车人力资源分会法定代表人为本会会长或常务副会长。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汽车人力资源分会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汽车人力资源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六条 副会长根据分工协助会长工作。会长离会期间由常务副会长主持工作。

  第二十七条 汽车人力资源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副会长开展工作;

  (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处理会长委托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汽车人力资源分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特邀顾问、特邀常务理事、特邀理事若干人, 同时设立“汽车人力资源分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汽车人力资源分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银行存款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汽车人力资源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汽车人力资源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二条 汽车人力资源分会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汽车人力资源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汽车人力资源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汽车人力资源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时,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汽车人力资源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汽车人力资源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汽车人力资源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汽车人力资源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汽车人力资源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汽车人力资源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汽车人力资源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汽车人力资源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汽车人力资源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汽车人力资源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于2010年  月  日经汽车人力资源分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汽车人力资源分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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